昨天下午,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公眾號發(fā)布公告稱,判令小米公司賠償侵犯“米家”商標權賠償金1200萬元,并承擔合理維權費用103767元,共計12103767元。對此,小米表示,這不會影響小米對米家商標的使用,小米也將提起上訴。
杭州中院審理認為,原告聯(lián)安公司擁有“米家”注冊商標。該訴訟指控小米通信公司和小米科技公司使用多功能網關、無線交換機、對講機、智能相機云臺版本、智能相機1080P和小白智能相機。行車記錄儀、煙感報警器、門窗傳感器、天然氣報警器等。十余款產品及銷售網頁上使用米家標識,構成侵權,故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總額7800萬元(計算后)。截至2017 年12 月第4 個月)。該公司還起訴了京東。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小米通信公司、小米科技公司構成侵權,判決小米通信公司賠償損失1200萬元,聯(lián)安公司合理維權費用103767元,共計12103767元。小米科技公司對小米通信公司承擔賠償金額6,803,767元連帶責任。京東作為電子商務平臺,不承擔任何責任。杭州京東公司、昆山京東公司、上海源麥公司、京東世紀商貿公司作為侵權商品的銷售者,承擔停止銷售的責任。由于他們有合法來源,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小米表示,小米米家商標所保障的大部分權利與本次訴訟無關,不會影響小米對米家商標的使用。本次訴訟的結果只是一審判決。小米也將提起上訴。雙方的商標糾紛仍有待解決。
同時,小米表示不同意一審判決中提到的利潤計算方法。 2018年年報披露,小米硬件綜合稅后凈利潤率不足1%。雖然不同品類的凈利潤有所不同,但一審判決中所說的30%顯然與事實存在巨大偏差。
以下為小米聲明全文
關于小米米家商標使用權糾紛案的聲明
近日,杭州聯(lián)安(以下簡稱杭州聯(lián)安)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就米家商標訴小米通信技術有限公司?,F(xiàn)小米發(fā)表如下聲明:
1、小米公司“米家”商標所保障的大部分權益與本案無關,不會影響小米公司對“米家”商標的使用。本次訴訟的結果只是一審判決。小米也將提起上訴。雙方的商標糾紛仍有待解決。
2、杭州聯(lián)安擁有的商標為MIKA,我們擁有并使用MIJIA、Mijia及相關組合。小米公司早在2014年8月就布局了Mijia商標,并且從2015年5月開始,小米已經申請了MIJIA、圖形和組合的所有類別。截至目前,小米擁有米家相關商標140多個,MIJIA相關商標近140個,涵蓋多個品類。杭州聯(lián)安申請注冊的第10054096號MIKA米家商標僅核準第9類,具體指定報警器、電鎖、電線、防盜報警器、揚聲器、錄像機、聲音報警器、網絡通訊設備、揚聲器等。音箱等產品。本次訴訟僅涉及10款小米產品的商標使用糾紛,小米大部分米家商標權與此無關。
3、我們不同意一審判決中提到的利潤計算方法。小米此前告知法院,其2018年年報披露,小米硬件綜合稅后凈利潤率不足1%。雖然不同品類的凈利潤有所不同,但一審判決中所說的30%顯然與事實存在巨大偏差。我們對此深感遺憾并強烈不同意。
小米公司將及時提起上訴,盡快解決雙方糾紛,維護小米公司的合法權益。
以下為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原文:
米家商標長期歸其所有者所有。小米因擅自使用被責令賠償1200萬元。
2019年12月30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杭州聯(lián)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lián)安公司)、被告小米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lián)安公司)作出判決。小米通信公司)、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米科技公司)、北京京東三百路十渡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三百路十渡)簡稱京東電子商務公司)、杭州京東匯景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京東公司)、昆山京東尚鑫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山京東公司)、上海元麥上海源麥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源麥公司)因商標侵權糾紛被判刑。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
小米通信公司、小米科技公司構成侵權,判決小米通信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200萬元,并承擔聯(lián)安公司合理維權費用103767元,共計12103767元;
小米科技公司對小米通信公司應得賠償金額6,803,767元承擔連帶責任。
京東作為電子商務平臺,不承擔任何責任。
杭州京東公司、昆山京東公司、上海源麥公司、京東世紀商貿公司作為侵權商品的銷售者,承擔停止銷售的責任。由于他們有合法來源,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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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聯(lián)安公司擁有“米家”注冊商標。訴訟指控小米通訊公司、小米科技公司在銷售多功能網關、無線交換機、對講機、智能攝像機云臺版、智能攝像機1080P、小白智能攝像機、行車記錄儀等產品上使用米家標識的共計銷售網頁上的煙霧報警器、門窗傳感器、天然氣報警器等10種產品構成侵權。因此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總額7800萬元(截至2017年12月4日計算)。
根據(jù)判決書記載,本案原告聯(lián)安公司于2012年注冊了第10054096號網絡通訊設備、攝像機、錄像機、揚聲器、揚聲器、電線、防盜報警器、警報器、聲音警報器和其他產品。
商標注冊有效期為2012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6日。小米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為上述10種產品的生產者(委托他人生產);小米科技有限公司運營小米商城(mi.com)和天貓小米官方旗艦店;被訴侵權產品也通過京東和線下小米之家銷售。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為了查明被告的銷售量,杭州中院還作出裁定,要求小米通信公司、小米科技公司分別提交被訴侵權產品的真實銷售數(shù)據(jù),并要求京東.com提交被訴侵權產品在京東平臺的銷售情況。銷售數(shù)據(jù)。各方均提交了相應數(shù)據(jù)。小米通信公司提交的數(shù)據(jù)顯示,被訴侵權產品在被訴侵權期間的總銷售額達5.8億元以上;小米科技公司提交的數(shù)據(jù)顯示,其銷售額超過3.2億元。京東提交的數(shù)據(jù)顯示,其銷售額達到超過7300萬元。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被訴侵權商品與涉案注冊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近似,被訴侵權的米家標志與涉案注冊商標相同。
注冊商標、標識構成近似,且小米通信公司規(guī)模較大,可能會導致消費者誤認為聯(lián)安公司的產品來自小米,從而造成反向混淆。
杭州中院在判決書中還梳理了一個時間關系:聯(lián)安公司于2012年注冊了涉案商標,而小米公司則于2016年宣布推出米家品牌。因此,本案不屬于搶注他人的案件。他人的商標,然后提起訴訟。聯(lián)安公司注冊本案商標并無惡意。法院指出:在商標權人取得商標注冊的行為不存在惡意、符合商標注冊制度初衷的前提下,后繼經濟實力較強的一方未經許可宣傳、使用該商標的,相關公眾會對注冊感到困惑。當商標與使用者形成聯(lián)系時,如果以使用者的行為不會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使用者的商品來自注冊商標所有人為由而不予以禁止,不僅直接損害商標在先注冊人的權利,不利于為在先注冊人創(chuàng)造公平的競爭環(huán)境,也不利于倡導先取得權利后使用的做法。相反,他們會無視他人在先的權利,憑借自己的力量掠奪他人的權利。整頓商標、破壞注冊商標與其注冊人之間唯一來源識別聯(lián)系的行為,形成不良的價值取向,最終將違背商標注冊制度的本意。因此,應當認定小米通信公司構成侵權。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信公司作為共同銷售者,對部分賠償金額承擔連帶責任。
對于具體賠償數(shù)額,杭州中院認為需要考慮被訴侵權商品的利潤空間以及侵權行為對利潤的貢獻率。為了盡可能準確地計算,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京東向小米通訊購買商品時提交的進貨發(fā)票上注明的購買價格與侵權商品在京東網站上的銷售價格進行比對,計算出涉案銷售價格。侵權商品的利潤率約為30%。對于小米來說,除了京東的銷售渠道外,銷售侵權產品的小米商城、天貓小米官方旗艦店、小米之家等都是直營的,即小米直接銷售給終端消費者,其利潤率顯然應該很高。不會比小米低。根據(jù)中間商京東的利潤率,可以確定小米的利潤率不低于30%。綜合考慮本案各因素,排除小米商標、侵權商品及其所含技術等因素對利潤的貢獻后,確定涉案侵權行為對小米利潤的貢獻率。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小米通信公司承擔賠償金額1200萬元。小米科技公司按照其銷售額占總銷售額的比例對相應部分承擔連帶責任,即對總額中的6,803,767元承擔連帶責任。小米通信公司、小米科技公司還需對聯(lián)安公司在本案中維權的合理支出103767元承擔連帶責任。
來源:杭州知識產權法院